检查期间自行补缴税款,不予行政处罚
【访问大型税务稽查案例库请点文末“阅读原文”进入】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随税一稽 罚[2021]3 号
案件名称 湖北***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-其他违法
处罚类别
1、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851.36元,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0%的罚款,即110425.68元。
2、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了税款,并且多补缴了税款,仍然少缴的税款占多补缴的税款仅1.8%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)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对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45135.79元、土地增值税31910.65元、企业所得税9167211.95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.69元、印花税25055.9元、房产税33358.49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.28元、契税7582.06元、教育费附加22615.60元, 地方教育附加11307.78元,不予行政处罚。
处罚事由 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申报缴纳增值税745135.79元、土地增值税31910.65元、企业所得税9167211.95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.69元、印花税25055.9元、房产税33358.49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.28元、契税7582.06元,教育费附加22615.60元,地方教育附加11307.78元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,属于未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行为;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20851.36元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九条规定,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行为。
处罚依据
1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)第六十九条规定: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、应收而不收税款的,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,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、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”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)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: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”
行政相对人名称 湖北***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
税务登记号 9142***68P
居民身份证号 429001********3337
法定代表人姓名 聂***
处罚结果
1、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20851.36元,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50%的罚款,即110425.68元。
2、鉴于你单位在检查期间自行补缴了税款,并且多补缴了税款,仍然少缴的税款占多补缴的税款仅1.8%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)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对你单位在检查所属期内少缴的增值税745135.79元、土地增值税31910.65元、企业所得税9167211.95元、城市维护建设税52769.69元、印花税25055.9元、房产税33358.49元、城镇土地使用税1751.28元、契税7582.06元、教育费附加22615.60元, 地方教育附加11307.78元,不予行政处罚。
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往期文章链接: